7月23日晚,顺利办(000606)发布的《关于监事会收到股东提案的公告》中指出,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东彭聪及百达永信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议案未履职公告披露义务和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公告显示,2020年7月6日,董事长彭聪及百达永信投资有限公司将《关于提请召开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发送至彭聪、黄海勇及投资发展部工作邮箱,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未能依据相关规定就上述股东提请事项通知到全体董事,亦未召集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讨论并作出决议;且亦未在收到股东相关请求后10日内作出反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第一、(一)3,“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收到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而顺利办董事长在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后,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履职公告披露义务和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从而造成信披违规。

在此情况下,2020年7月20日下午,监事李弓将公司股东彭聪及百达永信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议案以电子邮件方式转发给其他监事,之后公司投资发展部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前述函件及议案发给监事会主席。此行为可以看作是顺利办董事长欲通过监事会来召开股东大会,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6月4日公司曾发布公告《关于董事会不同意提交提案至股东大会的公告》,据悉,彭聪提案被否的原因主要有2个,恶意报复和变相收购。

公告显示,董事会认为提议人的提议系针对参加免除其董事长、总裁的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恶意行为,系针对公司正常履职的监事的恶意攻击,且意图通过改选董事会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此外,彭聪将被认定为收购人,但其目前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受理,董事会认为该种情形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二)规定的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因此,彭聪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资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8.9条规定,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被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临时提案。

因此该提案最终被否决。可以发现提案内容与此次公告披露议案内容一致。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由于担心提案再次被否决,此次彭聪未能履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职责是故意而为之。

据了解,顺利办的信披违规事件并不是第一次发生,2019年顺利办因在披露业绩预告时,未对影响业绩的重要因素进行审慎判断,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青海监管局决定对顺利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作为公司的最终决策人董事长对于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