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垃圾分类主要目的不明确的情况下,垃圾优先处理的次序也不清晰。城市管理者往往以方便、经济为导向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发达国家垃圾治理的一项重要经验在于明确垃圾的优先处理次序,以高阶法律的形式制度化,并深入到各行各业和公众生活当中,逐步形成全社会的普遍共识,从而影响全社会资源利用和处置模式的转变。在垃圾处理次序中,垃圾源头减量即预防废弃物产生被赋予了垃圾治理的最优先次序。其次是重复使用、循环再生、资源提取。而填埋、焚烧等末端处理方式往往处于最末位置。
反观国内现状,国家相关政策已提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但当前垃圾治理的重心仍在末端减量的环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成了实现这一目标最直接的处置方式。在近十余年中,垃圾焚烧厂的数量快速增长。在“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投资中,垃圾治理的2/3投资流向了以垃圾焚烧厂和填埋场为主的终端处理设施的建设,仅约4%的投资用于垃圾分类的示范工程。相比而言,在这一优先次序下,政府在垃圾源头减量、二手物品重复使用、资源循环再生等环节的制度安排和资源投入相对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生产者、回收者、商户、社会组织、居民等主体在垃圾治理的前端和中端环节行动的空间和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逐步消耗了多元主体参与垃圾治理的积极性。
当前,需要让明晰的垃圾优先处理次序在应对“垃圾围城”困境和建设“无废城市”中发挥关键。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和《“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对“无废城市”的理念做出了界定,即“无废城市并不是没有固体废物产生,也不意味着固体废物能完全资源化利用,而是一种先进的城市管理理念,旨在最终实现整个城市固体废物产生量最小、资源化利用充分、处置安全的目标,需要长期探索与实践。”这明确了中国的垃圾分类治理的优先思路应在于“无废”。
因此,中国的垃圾分类治理应明确减量化的意涵是源头减量而非末端减量,将源头减量(Reduce)、重复使用(Reuse)、回收利用(Recycle)分别置于垃圾处理的优先位次,并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垃圾优先处理次序成为指导各行各业和公众生产生活的指南。在这样的次序指导下,垃圾治理的制度安排和资源投入应逐步从后端向前端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