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在线旅游经营者送来政策红利的同时,《规定》也对全行业提出严格的要求。
《规定》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进行评价,对旅游者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
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规定》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