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在家期间,未成年青少年们接触网络的机会和时间大幅增加,短视频、网络直播、游戏等在线娱乐项目陪伴孩子们“抗疫”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孩子学习、娱乐间失衡的情况。
5月18日,在围绕“疫情之下如何避免未成人沉迷在线娱乐”的主题沙龙上,来自社会各界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就如何帮助广大家长们更全面立体地理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问题,为青少年创造更加健康的互联网成长环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是限制和管控,而是尊重发展权、成长权
其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苑宁宁,就未成人保护机制的构建、责任主体等,分享了法理和法律层面的理论视角和实践经验。
苑宁宁介绍,正在修改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网络保护”一章,专门规定了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上的各类行为,国务院及部位层面也都在推进各自的行政法规。据了解,2019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就发布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明确游戏产业防沉迷标准。
苑宁宁同时强调,立法的出发点并非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进行管制、控制,而是从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角度,尊重他们的发展、成长的权利,不应当去剥夺、限制,而是更加合理地引导他们正确地使用网络。
据《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75亿,未成年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1%,00后、10后已成为互联网的原住民。他们的生活方式、认知社会的方式,以及世界观、价值观等也已与互联网密不可分。
未成年人保护做得好不好,取决于水平相对低的那一个
在此背景下,初衷旨在促进实现未成年人发展权、成长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工作势在必然。亟需社会解答的是:我们应当如何搭建?搭建一个怎样的法律体系?
在苑宁宁看来,要回答上述问题,要先认清法理中应然与实然的差距。不管是线上线下,未成年保护工作的最大难点在于需要各个主体相互配合。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的合力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一个国家和社会未成年人保护的水平,不是取决于哪一个主体做得最好,而是取决于哪个水平相对较低,就是木桶效应”,苑宁宁表示。
但在一些突发事件中,政府和互联网企业常常成为公众指责的对象,而他们在未成年保护方面的工作被认为远远不够,暴露出各个主体间的责任分配存在问题。
苑宁宁认为,从法理的应然层面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体是他的家长,是他的监护人。但现实是,当前很多未成年人的家长和监护人,他们本身并不具备使用网络的能力,也就不具备能力去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在西部边远地区和部分农村等欠发达地区,反而是很多子女在网络方面领先他们的监护人。
部分互联网企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远超法律规定义务
因此,在这种矛盾的情形下,人们无法完全地去指责父母没有尽到责任,政府、社会、企业的责任则在无形之下加重。反映到立法中,社会不能过分加重父母的责任,而是要想办法让政府、企业等主体“多做一些”。
苑宁宁表示,客观上要承认的是,现在一些大的互联网企业、平台都在积极发挥自己的社会责任。未来,互联网企业和平台至少可以在三个方面去担起责任。
首先,互联网企业、平台要对自己所发布的各类信息尽到审查的义务。同时,设立快捷的投诉反馈机制,则能让网民们在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的因素时,有可以向企业、平台反映的渠道,以便企业、平台及时采取各类处置措施。
其次,苑宁宁介绍,正在修改的《未成人保护法》中,各界人士针对互联网游戏“国家要不要设立统一的登录平台”及其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了多番讨论。他认为,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对于互联网游戏、短视频、直播等未成年人非常喜爱的网络行为,除了相关企业应当思考对应的方法及边界外,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
最后,基于对一些互联网企业、平台的调研,苑宁宁认为“其实有一些互联网企业或者平台,它已经做了远远超出于自己法律规定义务的事情”。从立法的角度,他认为应该鼓励互联网企业、平台根据自己的能力去多尽一份职责。比如假设有孩子由于互联网出现认知障碍,互联网公司可以成立专门队伍给予帮助和引导,让孩子和他的父母等都能更好更合理地使用互联网。
此外,苑宁宁还特别提及了学校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的重要性。他表示,(网络素养教育)通过家长来完成难度很大,如何将其通过学校的制度化安排有效嵌入到我们的义务教育中从而真正发挥作用,是教育部门和学校值得和应当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