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首先是扩大复核事项范围。配套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相关业务规则,《复核细则》明确,对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申请的不予受理决定、定向发行申请的终止审查决定、挂牌公司市场层级进入和调整决定等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其次,明确复核期间停止执行的事项。为避免市场大幅波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复核细则》将强制摘牌和市场层级调整决定调整为复核期间停止执行。
再次,调整部分事项的复核申请期限。例如,将市场层级调整决定的复核申请期限由15个交易日调整为5个交易日。
此外,简化申请材料要求。删除强制摘牌等情形下申请人需提交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意见的要求,以降低申请人负担,保障其救济权的行使。
最后,完善复核会议程序。《复核细则》增加了特定情形下申请人及其保荐机构等到场安排,通过当事人的充分参与,进一步保障其权利救济。